证书管理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后的证书管理
1. 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对经公司审核认为管理体系认证合格单位经技术委员会评定后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以验证获准认证的单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a)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对获证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每年按计划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第二次监督审核在第一次监督审核后的12个月内实施,第三次安排在证书有效期前4个月内进行,与再认证合并进行,对于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要安排在生产期进行审核,但所有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放宽延长至15个月,至少保证每个日历年进行监督审核(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在证书有效期内总监督次数不少于两次,有特殊情况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体系运行发生了不良后果),增加监督审核频次;第一次及第二次监督审核合格后证书与认证合格标志及相对应的合格通知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第三次与再认证合并审核后重新换发认证证书。
b)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4 个月向公司市场部提出,再次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再认证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其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2. 再认证的程序参照初次评审的程序进行。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3. 如果获证企业对其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或者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监督活动可为不定期监督审核由我公司视具体情况安排,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可能出现失控情况时应依据特殊审核规定进行。通常下列情况的发生获证企业应将实际情况反馈给我公司,如:
a) 更换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者代表;
b)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发生变化;
c) 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大修改;
d) 发生了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国家对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污染排放/安全生产抽查不合格;
e) 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组织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影响到信息安全的破坏如:已经或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获证组织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损害颁证机构或 CNAS 的公信力、声誉,或使颁证机构或 CNAS 承担连带责任;
f) 组织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重要的人员、设备、设施或其他重要资源);
g) 相关方投诉对获证组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问题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反映其有隐瞒事实真相。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增加审核频次。
4. 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在监督审核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或其他重要问题,视情节轻重和纠正情况,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a) 书面通知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b) 书面通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c) 书面通知撤销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的保持:
a)获证组织没有违反国家认证制度和CNAS的要求;
b)上次发现的不合格项已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有效;保持注册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
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c) 没有发生超标违规现象,没有发生重大的环境/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的相关方抱怨;
d) 按照本公司规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e) 获证组织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可能影响其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的重大变动,以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f)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满足认证的有关要求,对认证的宣传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g) 按时交纳认证的有关费用;
6. 认证证书的扩大和缩小:
a) 认证证书的扩大和缩小包括已覆盖产品和活动场所/区域范围的扩大和缩小,产品或活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体系标准变更等变化。
b)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向CMIC申请扩大认证范围:
(1) 获证后增加某个新产品,且已具备正常批量生产或运作条件;
(2) 增加了分场所已纳入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
c)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CMIC将缩小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2) 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或生产工艺方法;
(3) 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而失去必要资格的产品或活动;
(4) 获证组织决定不再生产而失去必要资格的产品或活动;
(5) 已脱离注册体系组织控制的场所;
(6) 资源配备不具备生产条件,并且也没有开展该业务的。
证书持有者必须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认证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并附相应的依据材料和体系文件,CMIC将根据情况确定对这些更改的范围并按照程序重新策划审核实施方案、评定并更换证书。认证范围的更改所需的费用由获证组织承担。如获证组织在上述情况之一时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可能导致证书的暂停使用。
7. 认证证书的更换:
可能有以下原因引起认证要求的更改:
凡出现体系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和证书持有者的其他发生了变更时,换证的原因有几种情况: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客户状态或所有权;
b) 客户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和场所;
d)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f) 国际标准的修改与变更;
g) 国家认证制度的变更;
h)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准则或相应的规范中对认证要求的更改;
i)公司根据有关国家认证制度、认可规范以及相关的法规要求,改变认证注册程序和要求。
凡属a、b、c、d、e条款,需要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认证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经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按相应规定审查/审核并经批准后准予换证;
凡属f、g、h、i条款,为了适应认可机构和标准更改的要求,公司的认证要求有必要做出适当的更改。公司将做出如下安排:
(1)将更改后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通知获证客户,说明达到新的标准要求的过渡时限,并提供公开的与认证要求变更有关培训;
(2)与获证客户及时沟通、联系,了解管理体系达到要求的计划和进度情况;
(3)根据计划结合监督、再认证审核或单独安排的审核来验证获证客户是否满足新的要求;
(4)按程序评定合格后更换认证证书。
当获证客户以书面明示不愿意跟踪更改后的新标准要求时,根据标准要求过渡的限定时间,届时即终止认证合同,认证资格失效。
8. 认证证书的暂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获证组织的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资格,暂停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对于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且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相关单位受理的,可暂停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
a)获证组织未经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现象影响体系的符合性,或因其它因素造成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
b)监督评审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合格资格;
c)获证组织对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不符合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d)获证组织在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与初次认证决定日间隔超过 12 个 月,此后,第二次监督审核与第一次监督审核末次会时间间隔超过 15 个月(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
e)出现相关方对重大质量、环境、安全问题投诉并造成严重后果,;
f)出现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产品或服务及国家对获证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
g)监督审核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未按规定实施纠正措施;或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后,不按期提交纠正措施,经指出仍不完成的;
h)未能接受正常年度监督审核,不接受及不配合国家认监委、认可委的现场确认审核;
i) 暂时不能满足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或企业为获得认证提供了虚假资料等要求;
j)被不适用的标准条款影响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k)连续停产半年以上(计划性停产除外);
l)主动请求暂停;
m)持有的行政许可资质过期且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批复;
n)现场审核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纳认证费用;
o)发生其他违反体系认证程序的。
9. 认证证书的恢复:
获证组织暂停期间采取了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并证明消除了暂停原因的,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应取消暂停处理,恢复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0.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将撤销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a)获证组织在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后,6个月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b) 监督评审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短期内又无法有效采取纠正措施的;
c)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违反规则,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d) 因产品质量、企业环境或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e) 转让认证证书和标志;
f) 失去法律地位、资格,未通报认证机构,不接受监督管理;
g)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h)严重违反认证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有关情况。被暂停、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杭州资鉴认证有限公司 在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组织。
11. 再认证:
a)证书有效期三年,如获证组织要持续证书的有效性,在证书到期前 4 个月向本机构提交申请,共同协商再认证的有关事宜;
b)至少在证书到期前 2 个月对获证组织进行再认证现场审核;
c) 证书到期前本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继续保持注册资格的将给予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前一周期认证证书截止时间顺延三年;
d) 若在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活动,获证组织在证书到期时,其认证注册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对外宣称其相应的管理体系通过本机构的认证,即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可标识。若在证书到期前进行了现场审核,且证书到期后 6 个月内,完成了后续再认证活动并进行了认证决定,可换发再认证证书,保持原注册资格,但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前一周期认证证书截止时间顺延三年;
e) 如获证组织未完成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需提前进行再认证时,再认证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此时间顺延三年,即证书有效期三年;
f) 如获证组织完成了认证周期内的例行监督审核时,需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则再认证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认证决定时间,终止时间为原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三年。
